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原则、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原则、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学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对外联络办公室、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认定工作,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科科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及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认定范围内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认定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在认定工作中作为主要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在认定工作中既要坚持客观公正,又要保护学生尊严和隐私。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标准
第十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认定标准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有下列情况原则上应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烈士子女。
2.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抚养人无劳动力,且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的学生;
(2)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4)其他存在特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农村地区的学生;
2.城镇父母双下岗,家庭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学生;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5.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6.其他存在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
(三)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予以取消;已获得相关资助的,追回资助资金。
(一)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材料中恶意弄虚作假的。
(二)在认定过程中违背认定原则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可对认定结果进行降档直至不予认定:
(一)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
(二)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或其他消费型不良嗜好的。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四)不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核查相关工作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认定工作遵循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的程序,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发布通知、形教课宣传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填报《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辅助材料复印件。学生提供的辅助材料复印件包括:
1.父母下岗证且未再就业证的复印件;
2、低保证、建档立卡证、精准扶贫手册、残疾证、烈士证等材料复印件;
3. 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重病的需提供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4. 其他可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材料的复印件。
上学年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民主评议。
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辅助材料复印件,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评议,初步评议认定范围内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民主评议小组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要保护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学院审核及结果公示。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仅含姓名和档次),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期内,学生可以通过辅导员查询本人及认定范围内其他同学的认定结果。学院对有异议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
学院在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结束后一周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复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建档备案。
学院对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信息档案一并建档,学生资助中心建档后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七)回访,核查。
学校不定期组织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回访、核查。学院需实时向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工作部反馈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可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不定期复查。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当中,通过个别访谈、宿舍走访、隐性摸查等多种形式及时洞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的新变化、新问题、新需求,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报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或研究生工作部备案。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主观臆断、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不良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通用办法。各学院可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政策公布,则以新政策要求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川大学〔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