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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四川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7日     编辑: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提升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改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定制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四川大学在读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自愿组成,按照相关制度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学生自治组织。这里所称学生社团指在学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允许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共青团四川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校团委设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开展学生社团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生社团组织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国家的教育方针指引下,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有助于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建设,有助于培育优秀校园文化的活动。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全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成为学生个性化教育的重要载体,积极培养学生兴趣爱好、激发学生潜质与潜能,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整体工作的要求,成为第一课堂的重要补充。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拨款、成员会费缴纳以及接受奖励或赠与,企业赞助与社会资助等。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接受校团委、指导单位和学校社团联的统一监管。

第七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学生社团应遵循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安全有序地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八条

凡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未进行注册登记或未考评通过的学生社团,属非法学生社团,学校禁止非法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二章 学术型学生社团

第九条

学术型社团是由一群有志于某一学科、某一课程或某一研究领域的学生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依据共同的专业兴趣和学术爱好自愿组成的以学术探讨为主,兼有其他创新实践活动形式的社团组织。

第十条

学术型社团要成为学校互动式教学的延伸、学生创新创业的孵化器、学生“三进”的推进器,学校教书育人的有效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分管校领导牵头,教务处、科研院、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等单位组成的四川大学学生学术型社团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规划指导学校学生学术型社团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学术型社团的工作指导、活动审批和日常服务工作。各学院明确学院分管领导及其工作责任,配齐配好学术型社团指导教师落实学校激励政策。学校鼓励支持各学院学术型社团专项工作学生助理在分团委书记指导下开展学术型社团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申报制和登记制相结合,简化申报流程和审批程序。学院设社团工作学生助理,专职专岗,主动服务于学生社团申请、登记审批和日常活动开展,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完成学生社团培育、社团相关工作的调查研究、评比考核等等工作。学生可随时在社团工作网页上提交成立申请或登记,学校做到随时申请、及时审批。学校团委设相应部门,并指导社团联开展社团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及学院应积极协助为学术型社团配备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成立学生学术型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指导教师及财务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视社团具体情况而定;

()有业务指导单位。有专业指导教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工作,或学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及学院积极协助为学生社团协调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由指导单位审核、报校团委备案。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但须事先经指导单位审核、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社团条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二)成立宗旨;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社团例行活动与特色活动;

(五)学生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六)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七)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的原则;

(八)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九)条例的修改程序;

(十)注销程序和注销后资产的处理;

(十一)应当有条例规定的其它必要事项。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术型社团不予成立: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属于非学校认可的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五)经学术型社团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不予成立的;

(六)其他不符合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的。

第三章 非学术型社团


第十六条

非学术型社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参照学术型社团执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一定条件,学术型社团和非学术型社团可在经过审批后相互转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大学登记在册的所有学生社团。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四川大学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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